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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杨大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杨大全,陈金云,张晓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永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安支行)。被执行人杨大全,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陈金云(系被执行人杨大全妻子),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晓翠,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温泉温泉路90号。被执行王禄强(被执行人张晓翠丈夫),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大全、陈金云、张晓翠、张晓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大全、陈金云、张晓翠、张晓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大全、陈金云、张晓翠、张晓翠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杨大全、陈金云、张晓翠、张晓翠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1841505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