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邢镱潇和宋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镱潇,宋宗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646号原告邢镱潇,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宋宗尧,男,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邢镱潇诉被告宋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邢镱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镱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镱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原告邢镱潇负担。审 判 长 任小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亚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