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与全茹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全茹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95号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张明禄,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杰,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全茹东,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全茹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鑫鑫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田永光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积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