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萍、辛恩雄等与黄兴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萍,辛恩雄,陈妈赛,辛艳丽,辛艳红,黄兴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7民初66号原告:陆萍,女,1977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辛恩雄,男,1958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陈妈赛,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辛艳丽,女,2000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陆萍,系原告辛艳丽母亲。原告:辛艳红,女,200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陆萍,系原告辛艳红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荣院,男,系五原告的亲戚。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敏,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兴山,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武装部宿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孙东,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萍、辛恩雄、陈妈赛、辛艳丽、辛艳红诉被告黄兴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萍、辛恩雄、陈妈赛、辛艳丽、辛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