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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7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陆萍、辛恩雄等与黄兴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萍,辛恩雄,陈妈赛,辛艳丽,辛艳红,黄兴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7民初66号原告:陆萍,女,1977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辛恩雄,男,1958年4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陈妈赛,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辛艳丽,女,2000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陆萍,系原告辛艳丽母亲。原告:辛艳红,女,200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陆萍,系原告辛艳红母亲。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荣院,男,系五原告的亲戚。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敏,巴马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兴山,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武装部宿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孙东,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萍、辛恩雄、陈妈赛、辛艳丽、辛艳红诉被告黄兴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萍、辛恩雄、陈妈赛、辛艳丽、辛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梁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