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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桂有、李桃、任永明、李锦银、田箐与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有,李桃,任永明,李锦银,田箐,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田桂有,男。申请执行人李桃,女。申请执行人任永明,男。申请执行人李锦银,男。申请执行人田箐,女。被执行人刘奎,男。被执行人付珍,女。被执行人付守亮,男。被执行人张小东,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桂有、李桃、任永明、李锦银、田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发现被执行人刘奎、付珍、付守亮、张小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斌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