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志刚与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广元明月朝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刚,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广元明月朝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2民初541号原告:周志刚,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庆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元明月朝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赵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定代表人:杨爱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周志刚与被告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广元明月朝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周志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刚撤回对被告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广元明月朝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中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7600元,本院决定免受。审 判 长 张艳秋审判��员向新广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长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