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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吕梦玲、张才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梦玲,张才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吕梦玲,女,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张才银,男,汉族,住九江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梦玲与被执行人张才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12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01执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