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春梅与鲁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梅,鲁秀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0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梅,女,出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鲁秀侠,女,出生于1956年12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刘春梅与鲁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鲁秀侠没有自觉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春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