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欧芹英、卢巍与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芹英,卢巍,张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263号原告:欧芹英,女,195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原告:卢巍,女,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被告:张伟东,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芹英、卢巍诉被告张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张伟东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张伟东,原告欧芹英、卢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芹英、卢巍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芹英、卢巍撤回对被告张伟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欧芹英、卢巍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刘海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丽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