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谭春红岳正荣与王家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岳正荣,男,生于1969年2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谭春红,女,生于1971年3月2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家燕,女,生于1978年1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岳正荣、谭春红与被申请人王家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渝0240执保5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岳建华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岳���荣、谭春红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正荣、谭春红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岳正荣、谭春红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