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613号原告: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号东方豪园文豪阁****室。法定代表人:吴贤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尤校进,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安平。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杭州旭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