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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湖南猫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浏阳美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猫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浏阳美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009号申请人:湖南猫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0910XXX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1408房。法定代表人:陈白,总经理。被申请人:浏阳美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5CXXXX),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劳动南路52号1-2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猫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浏阳美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猫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美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永安支行的8002044495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34487.89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猫人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美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永安支行的8002044495XXXXX账户内银行存款34487.8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