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欧阳卓君、王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卓君,王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卓君,女,生于1982年7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王舟,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欧阳卓君与王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舟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欧阳卓君人民币2500元,直至2000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欧阳卓君向我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6执2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