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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明辉与王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辉,王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559号原告:张明辉,男。被告:王蕾,女。原告张明辉与被告王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明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辉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张明辉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