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明辉与王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辉,王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559号原告:张明辉,男。被告:王蕾,女。原告张明辉与被告王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张明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辉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张明辉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洪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