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诺尔声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嘉辉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诺尔声电子有限公司,福建嘉辉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诺尔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港中路1690号503单元之一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0358-5。法定代表人:黄晓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嘉辉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蔡坑村蔡坑工业区东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0358-5。法定代表人:唐坤辉。本院在执行厦门诺尔声电子有限公司与福建嘉辉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诺尔声电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福建嘉辉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诺尔声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403342.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