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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2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贡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522刑初3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久,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无前科。被告人当曲,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南市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次旺扎西,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无前科。被告人其米,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藏族,大学本科,务农,捕前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西藏自治区贡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现场勘验人吕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共同预谋到贡泽公用LJ—2标路基二队窃取防水板,当晚22时许,边久、当曲、次旺扎西驾驶黑色“凯马牌”低速小货车来到位于贡嘎县昌果乡多吉扎寺山后的贡泽公用LJ—2标路基二队窃得防水板10卷。期间为窃得的防水板顺利装载,被告人其米在当曲的授意下将自家深绿色“福田豪爵牌”三轮电动车开至现场,并在装载窃得的10卷防水板时望风和提供帮助。经鉴定,该10卷防水板价值人民币10710元。被告人边久、次旺扎西、其米于2016年10月19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告人当曲在贡嘎县长沙宾馆对面停车场被抓获归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4卷防水板已追回。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物证:被盗4卷防水板、作案工具黑色“凯马牌”低速小货车及深绿色“福田豪爵牌”三轮电动车;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段文成、毛庆海的证言;4.被害人贡泽公用LJ—2标路基二队负责人戚江辉的陈述;5.被告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的供述与辩解;6.估价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4张光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但辨称自己因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在贡嘎县昌果乡索朗卓嘎茶馆内共同预谋到“四川路桥公司”工地上盗窃防水板,当晚22时许,被告人当曲和次旺扎西坐着边久的黑色“凯马牌”农用车到贡嘎县昌果乡多吉扎寺山后的“四川路桥公司”工地上实施盗窃,他们到了工地上把边久的农用车停在工地下面的公路口,他们三人徒步到“四川路桥公司”施工地上,每人扛起一卷防水板前往停车方向走了大概100米左右,听到附近有车子的声音,他们把盗来的三卷防水板扔在路边的沙沟内,过了二十分钟后他们三人又回到施工地,每人扛起一卷防水板到施工地附近石堆处时发现施工地方向来了一辆皮卡车,于是三人便把防水板藏在石堆处并向东边跑去,等车子过完后,他们三人又偷了两卷防水板又藏在石堆处,被告人当曲给其米电话叫她把三轮电动车开到多吉扎寺山后的工地上,他们三人原地休息等三轮电动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其米把三轮电动车开到边久的车子处,当曲随后过去接三轮电动车,边久和次旺扎西又往施工地处偷了两卷防水板,当曲开着三轮电动车来到了藏有七卷防水板装在三轮电动车上,当曲开着三轮电动车,其他人跟随过去,到了边久的车子处,他们把三轮电动车内的防水板装到边久车上。当时被告人其米在望风。装完后时西边方向来了一辆大车,边久把车子启动后往西面方向开去,当曲开着三轮电动车载上其米和次旺扎西往东边驶去,大约走了五十米左右,从西方向驶来的大车已超过当曲他们三人,当曲立即停车,掉头回来拿之前往沙沟处藏有的三卷防水板,他们把盗取的十卷防水板装完后,当曲开着三轮电动车回家了,其米跟次旺扎西坐着边久的车子准备逃离现场时,他们后面来了一辆皮卡车并叫他们停车,此时边久把车厢升了起来,准备将偷来的防水板卸在路上但没卸成后,边久开着自己的车往东方向开去,到了扎囊县阿扎乡附近那辆皮卡车还跟在他们后面跟随着他们,边久再次将车厢升起准备把偷来的防水板卸在公路上,继续往东驶去。到了扎囊县松卡乡境内后边久等人发现那辆皮卡车还追着他们,次旺扎西从副驾驶窗户出去后爬到车厢内将车厢内剩下的4卷防水板扔到公路上后回到驾驶舱内,快到桑耶寺附近时被一辆警车拦截,被告人边久、次旺扎西、其米将车停放在公路上弃车逃跑。被告人边久于2016年10月19日07时许主动回到弃车位置处并向拦截车辆的民警自首,被告人次旺扎西、其米在家属的劝导下向昌果乡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当曲从贡嘎县长沙宾馆对面的停车场内被贡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四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立案时间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2、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由贡嘎县刑警大队提供的关于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前科劣迹材料。证实四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3、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被告人边久、次旺扎西、其米于2016年10月18日向贡嘎县公安局昌果乡派出所投案的事实。4、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捕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当曲于2016年10月18日在贡嘎县长沙宾馆对面停车场被贡嘎县公安局民警抓捕的事实。5、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由贡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6、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由西藏山南市价格认证中心(2016)字(75)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所盗10卷价值人民币10710.00元的事实。7、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由贡嘎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在不规则排列照片中辨认出2016年10月18日实施盗窃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黑色“凯马牌”低速小货车及深绿色“福田豪爵牌”三轮电动车的事实。8、刑事被害人/家属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得到被害方谅解的事实。9、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申请书、谅解书各一份。证实该公司得到赔偿人民币10710.00元,请求法院在量刑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事实。10证人戚某某、段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0月18日晚23时30分许追赶盗窃防水板犯及向贡嘎县公安局昌果乡派出所报案的事实。11、贡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在犯案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的事实。12、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的供述。证实自己为贪图安逸,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院认为,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无视国法,以占有为目的,企图不劳而获,非法窃取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边久、次旺扎西、其米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当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边久、当曲、次旺扎西、其米在庭审中能够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较强的悔罪表现,积极主动向被害方赔偿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且系初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当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次旺扎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其米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依法没收作案工具黑色“凯马牌”低速小货一辆,深绿色“福田豪爵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旦  巴审 判 员 其美卓嘎人民陪审员 加  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德吉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