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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4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劲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黄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4589号之一申请人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431693-2。法定代表人龙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劲松,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商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周商初字第0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