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跃廷、杨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跃廷,杨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53号申请人:王军。被申请人:李跃廷。被申请人:杨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李跃廷、杨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李跃廷、杨璐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军提供长沙市XX房(权证号**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军名下位于长沙市XX房屋(权证号**号),查封期间准许王军继续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李跃廷、杨璐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王军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