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邹春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邹春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国道与310高速公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花建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峰,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春梅,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亚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春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路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燕燕审判员 柴雅琳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