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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传文与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文,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黄传文,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黄传文,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黄传文,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286号原告:黄传文,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新,机构代码:91340700748909812J。原告黄传文与被告安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传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文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