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善亭、张桂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亭,张桂喜,茌平县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598号申请人:张善亭,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张桂喜,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茌平县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善亭、张桂喜诉被申请人茌平县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善亭、张桂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鲁PXX**挂号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茌平县义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鲁PXX**挂号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善亭、张桂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