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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一鹏、叶天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一鹏,叶天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朱一鹏,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叶天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一鹏与被执行人叶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叶天乐的债权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