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董建芳、王兴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董建芳,王兴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5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住所地:怀安县。法定代表人:王红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旭,系该行职员。被告:董建芳,女,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王兴中,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怀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被告董建芳、王兴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米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