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付振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604号上诉人:付振海(乳名付丑娃),男,196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灵寿县。上诉人付振海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56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振海称,北关村民委员会搞城镇规划,占去上诉人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宅基地,理应赔偿,无可非议。北关村民委员会已答应给付,但迟延履行承诺,上诉人依法要求履行承诺,于法有据。北关村民委员会搞城镇规划,占去上诉人部分宅基地,并答应给付上诉人宅基地的行为属对上诉人的补偿,而一审法院错误地把补偿行为认定为宅基地的审批行为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符合立案条件,二审法院应当依法责令灵寿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本案上诉人付振海以北关村民委员会为原审被告,要求被告给付置换宅基地,该事项涉及村民利益,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