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521号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被告:赵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4.00元,减半收取1032.00元,由原告广元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