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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赵显龙,王淑慧,牟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18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连怀,行长。被告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淑慧,总经理。被告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牟晓军,总经理。被告赵显龙,男,汉族,1966年6月16日生,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王淑慧,女,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山东省莱州市。被告牟晓军,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赵显龙,王淑慧,牟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7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莱州市方正石材有限公司,赵显龙,王淑慧,牟晓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712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