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建设与郑州福满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设,郑州福满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25号原告马建设,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郑州福满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四号院宇泰文博公寓1号楼商铺。原告马建设诉被告郑州福满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