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东,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九台市。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7月1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彦波,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东及其辩护人王彦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东于2016年7月至9月间,分别窜至吉林市船营区、丰满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采取击碎汽车玻璃入车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七起,共盗得财物19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黄东于2016年9月19日��晨,在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本田汽车玻璃击碎,盗得白色羊毛毯两条,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2、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8月27日凌晨,在吉林市船营区阿拉佰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3、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市丰满区四六五医院门前,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4、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市丰满区新玛特商场停车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5、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市丰满区新玛特商场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6、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7日凌晨,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东路市直机关幼儿园三园门前,将被害人刘某2停放于此的大众汽车玻璃击碎,盗得化妆品、女式服装、双肩包等物品。7、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7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郑某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盗得红色女式貂皮大衣一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黄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黄某、杨某、赵某、杨某2、刘某2、郑某陈述、办案经过、抓捕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汽车租赁合同、收据、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黄东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被告人黄东住处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对被盗红色女式貂皮大衣的鉴定价格认为过高。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东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其往车里窥测时被警察发现,后如实交待了多起盗窃事实,应按自首对待,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在被盗毛毯及貂皮上衣无实物无发票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鉴定价值偏高。被告人黄东虽系累犯,但间隔时间较长,且其朋友愿意尽力赔偿和缴纳罚金。以上情节希望法庭合议时充分考虑,对其减轻、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东于2016年7月至9月间,分别窜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丰满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采取击碎汽车玻璃入车盗窃的手段,盗窃作案七起,共盗得财物19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黄东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小区2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本田汽车玻璃击碎,盗得白色羊毛毯两条,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2、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8月27��凌晨,在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阿拉佰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3、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四六五医院门前,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4、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新玛特商场停车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5、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新玛特商场停车场,将被害人杨某2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未盗得财物。6、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9月7日凌晨,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东路市直机关幼儿园三园门前,将被害人刘某2停放于此的大众汽车玻璃��碎,盗得化妆品、双肩包等物品。7、被告人黄东又于2016年7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观江国际小区附近,将被害人郑某停放于此的丰田越野车玻璃击碎,盗得红色女式貂皮大衣一件,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0元。另查明,2016年12月23日凌晨3时,被告人黄东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早上7时许我停在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2号楼江边停车场的车右后侧玻璃被砸了。我的车是紫色本田奥德赛,车主是我。我有三张一样的从新西兰买的羊毛毯,都是新买的,其中两张白色的羊毛毯被偷了,还有一张棕色的叠放在后座上一个咖啡色的布袋里。我就报警了,我被砸坏车玻璃维修大约需要650元,两张羊毛毯3000元。2、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年8月27日早上8点20许我发现我停放在阿拉佰饭店门前的车副驾驶玻璃被砸了。车是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是我哥们杜某的。车内被翻得很乱,没有丢失物品,我就报警了。这次车玻璃维修大约需要500元钱,我没有发票,是在朋友那修的。3、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1时左右,我将车停到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四六五医院门口停车场的位置,等到早晨吃早餐时发现车玻璃被砸了,车内的东西被人翻动过,但没有丢失什么物品,我就报警了。我的车是丰田酷路泽,,损坏的玻璃大约价值2000元。4、被害人赵某陈述,2016年9月19日11时左右新玛特停车场管理员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被砸了,之后我赶到了现场,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车是一台白色的丰田吉普车,是我妹妹牛某的,左后门玻璃被砸了,但没有发现翻动的痕迹,没有物品丢失。被砸的玻璃大概价值1000元左右。5、被害人杨某2陈述,2016年9月18日11时左右我回家把车停在新玛特停车场,9月19日7时我下楼发现车的左后窗玻璃被砸了,之后我就报警了。我的车是白色丰田普拉多,车内有翻动的痕迹,但没有丢失物品。6、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6年9月7日凌晨2点多,我将车停在幸福东路市直机关幼儿园三园门口了,早上8点左右我发现车右后车窗玻璃被砸了,我放在车后座的一套“佰草集”女士化妆品、一套女式服装、咖啡色“小熊维尼”女士双肩包以及身份证两张、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被盗,身份证是赵丹和贾某的,我就报警了。我的车是黑色迈腾。7、被害人郑某陈述,2016年7月23日晚上23时40分左右,我把车停在了观江国际小区东侧,景江西路与群力第二大道交口东侧的人行道上。7月24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发现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碎了,我放在车内后座上的红色貂皮大衣不见了,车内的其他物品也被人翻动过。貂皮大衣是我去年买的,当时花了18900元钱,发票和大衣放在一起,也被偷走了,没有丢失其他物品。我被砸的车是丰田霸道吉普车。8、办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3日北京路派出所民警田琳、任永宽在吉林市船营区翠江锦苑2#楼下,发现一男子拿着手电透过车窗向里看去,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该人带着口罩、手套,手里拿着手电,疑似砸车盗窃嫌疑人,遂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黄东交待了自己多次砸车盗窃犯罪事实。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东曾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7月18日被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7月7日刑满释放。10、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新西兰产白色羊毛毯2个共价值人民币2000元,女式貂皮大衣(无实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0元及鉴定意见送达情况。11、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行车路线图证实被告人黄东辨认作案现场情况及5在作案时间内停车位置及驻停时间。12、搜查被告人黄东住处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黄东住处搜查情况及在黄东处扣押贾某身份证一张。13、汽车租赁合同���实黄东于2016年1月4日租赁速腾吉AXXX**号车,2016年10月22日还车。14、收据证实吉BKBX**和吉BTTX**左门玻璃1片各750元。15、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赵某及杨某2车辆情况及驾驶资格。1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东自然情况。17、被告人黄东供述,我开车来吉林市目的就是为了砸车从车内盗窃物品,2016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我驾驶租的奔腾车沿着路走,走到江边叫翠江的高层,我拿着买的手电筒和线手套,带着口罩,看车内有没有物品,如果有我就把车玻璃撬开,然后把车内物品拿走。我开手电仔细看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黑色轿车的副驾驶,发现没有什么能偷的,我就继续随意看别的车,然后听见有人说话,要走的时候被警察当场抓获了。我之前还砸过别���车,在吉林砸过多次,长春一次,哈尔滨一次,每次都是我自己作案,因为我没有钱,为了生活。我砸车的工具是一个扁口的,跟螺丝刀一样的工具,有时候砸完车就被我扔江里了,或者扔垃圾筒里了,有的留着下次再用,但是现在都没有了。我在吉林第一次砸车大概是2016年8月末凌晨两、三点左右,我开车行驶在江边往西走,开到了门前有大榕树的一个店时,看到门口停放了一辆白色的丰田吉普车,然后我把我车放在远一些的地方,下车带上口罩和手套,拿着手电筒用螺丝刀把右前玻璃砸了,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没有偷。我记得我一天砸过三个地方,一共砸了四辆车,分别在江边附近的医院,医院旁边的新玛特和江边翠江高层楼下,大概2016年9月中秋节前后,凌晨一点半到三点左右。我开的大众速腾,,当时我开车行驶到江边附近的一家医院时,我看到门口停���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下车砸了左后方玻璃,也没有什么东西。后我继续往西侧走,走到新玛特门前还砸过两辆吉普车,都是白色的,一个是丰田吉普车,另一个不记得什么吉普车了。这次用的是扁口螺丝刀,砸的都是后边,哪侧忘了,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就什么都没有偷。我又开车到了翠江楼下,把车停在一个胡同里,带着口罩和手套走到翠江楼下的一个小广场,我用手电看到后座上放着两个毛绒的东西,我当时以为是貂,我就把右后边的玻璃砸碎,把这两个毛茸茸的东西拿来,然后回到到车上才发现我偷的是两个毛垫,我开车快到高速口的时候把两个毛垫扔了,就向长春方向走了。2016年8、9月份凌晨3点半左右我在长春南四环附近的一个路边砸过一个黑色的轿车,不是迈腾就是速腾,我当时开的也是大众速腾,这次砸的右侧玻璃,前后不记得了。当时我看见车���有一个装蛋糕的盒子、酒、一个包,我把包拿走了,包里有至少五、六百元钱,一串钥匙,还有一张女人的身份证。钱被我花了,身份证放家里了,我留她身份证是想要有时候办一下不用我名的东西。2016年的7月末凌晨2点左右我在哈尔滨砸过一个白色丰田吉普车,砸的是车左后侧玻璃,主驾驶后侧放着一个包,打开一看发现是一个红色女款貂,我就拿出来了,因为我当时刚出来,想看看有没有别的能偷的,所以我就把这个包放在旁边的草丛里我就走了,去周边看了看没有什么能偷了,也没有砸车。等我回来时候我就忘拿了,我就离开了。另供述,长春那起我偷了双肩包,还有一套化妆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东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足以推翻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东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东有四起盗窃犯罪未盗得财物,系未遂,可从轻判处。视本案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郑某退赔人民币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尹 航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源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