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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行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福建省公安厅、漳州市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154号原告李志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福建省公安厅,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敏,厅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加,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佑情,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漳州市荔城区丹霞路96号。法定代表人XX安,局长。委托代理人赖炳坤、柯佩如,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志成诉被告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福建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以本案报警人不是原告本人,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人堃人民陪审员  郑叔忠人民陪审员  赵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