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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朝辉诉贾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普,李娟,李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5号之一申请人:贾普,男,1979年7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申请人:李娟,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李朝辉,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鄂0606民初31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人贾普、李娟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屋两套,担保人湖北京九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的土地使用权。现(2017)鄂0606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申请人贾普、李娟已将判决确定的债务向被申请人李朝辉清偿完毕,申请人贾普、李娟申请解除查封,被申请人李朝辉亦申请解除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贾普、李娟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屋及位于襄阳市高新区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湖北京九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柳华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