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永林与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林,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51号原告:钱永林,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东,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马家沟**号*幢****号***号。法定代表人:邹本豪,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原告钱永林与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永林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林撤回对被告杨东、重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钱永林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