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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饶县环保局与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饶县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91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曰双,广饶县环境保护局生态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山东省广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志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环罚字【2016】179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对其提出的强制申请审查过程中,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饶县环境保护局撤回对广环罚字[2016]第179号《广饶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防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明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