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南充市叠峰贸易有限公司、武胜县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唐定云、林淑芬、陈春兰、唐作银、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南充市叠峰贸易有限公司,武胜县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唐定云,林淑芬,陈春兰,唐作银,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初66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责人:李久润,该行行长。被告:南充市叠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韩东红。被告:武胜县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唐羽。被告:唐定云,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林淑芬,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春兰,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唐作银,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唐作银。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诉被告南充市叠峰贸易有限公司、武胜县泰达商贸有限公司、唐定云、林淑芬、陈春兰、唐作银、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73元,减半收取96,037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朝阳审判员 何顺红审判员 罗晓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珍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