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孔晓春与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晓春,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孔晓春。被执行人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2667号法律文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