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孔晓春与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晓春,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孔晓春。被执行人长春市轩宇租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3民初2667号法律文书本次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光审 判 员  杨春峰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