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夏淑平与齐福景、张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淑平,齐福景,张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淑平,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全民,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福景,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杰,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淑平因与被上诉人齐福景、张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淑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淑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淑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夏淑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媛媛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