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靳广玉与吕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广玉,吕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00号原告靳广玉,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吕建忠,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廷江与被告吕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廷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廷江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