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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民初5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5072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与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5民初5072号原告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湖中南路。投资人倪金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蓬莱市。法定代表人王家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包同尊,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与被告蓬莱宏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59元,减半收取32479.5元,由原告盐城市永升汽车零部件厂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