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金连、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连,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王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643号申请人:张金连,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法定代表人:杨德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啸林,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张金连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力物流有限公司、王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张金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张金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金连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