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7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超,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金霞审判员 李冬晶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