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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72号原告许某某,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超,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金霞审判员  李冬晶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