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元明与刘兵、陆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明,刘兵,陆盼,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杨登斌,赵华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795号原告:赵元明,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兵,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陆盼,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该公司总经理,刘兵之子。被告: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柳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092780-5。法定代表人:陆盼,总经理。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登斌,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赵华田,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赵元明与被告刘兵、陆盼、安徽中天世纪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杨登斌、赵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元明,被告刘兵、陆盼、中天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学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登斌、赵华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元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7年3月26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4日、27日,刘兵分两次向原告各借款20万元,合计40万元,约定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陆盼、杨登斌、赵华田在借条上签名、中天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均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刘兵仅付利息至2017年3月24日,本金及下余利息没有偿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被告刘兵、陆盼、中天公司辩称:借款40万元属实,借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但原告实际上是按月利率5%收取的,现至2017年3月24日,刘兵已现金支付利息8万元,下欠利息6万元,刘兵另外向原告出具了6万元的借条。对超过合法部分的利息要求扣除。被告杨登斌、赵华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4日、27日,刘兵分两次向原告各借款20万元,合计40万元,刘兵出具借条两张,约定:借款用途为企业周转,月利率3%。原告通过电汇方式将款项支付刘兵。陆盼、杨登斌、赵华田在借条上签名、中天公司在借条上盖章,均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刘兵仅付利息至2017年3月24日,本金及下余利息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刘兵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刘兵应当偿还,并应支付利息,但利率应为月利率2%。被告陆盼、中天公司、杨登斌、赵华田负连带责任。被告刘兵、陆盼、中天公司辩称原告是按月利率5%收取利息,对超过合法部分的利息要求扣除,未能就此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元明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陆盼、中天公司、杨登斌、赵华田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刘兵、陆盼、中天公司、杨登斌、赵华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