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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伍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成,伍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成,男。被执行人:伍梅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成与被执行人伍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罗 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江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