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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1、顾某等与张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顾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2495号原告:张某1,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顾某,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张某2,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3,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1、顾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顾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和被告张某2、张某3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绍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各200元;2、两被告平均分担原告已产生的医疗费用1930.4元,并平均分担今后的医疗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现均已60多岁,系被告张某2、张某3的父母。两原告现已年老体弱,××、××,因无法劳动,已无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两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2017年2月,原告因病在怀远县人民医院住院,两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也不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张某2、张某3辩称,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义务,两被告同意和其他子女共同履行赡养义务,但不应当单独承担赡养义务;原告有承包地,具有相应收入,原告主张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400元赡养费过高;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有全体赡养义务人共同分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1与顾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共生育三子,均已成家立户,被告张某2、张某3系两原告长子和次子。现两原告均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原告张某1、顾某因病均于2017年2月26日至3月6日在怀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分别为981.49元和948.87元,合计承担医疗费用1930.36元。2017年4月,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200元,平均分担原告已产生和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两原告均已年满60周岁且有病在身,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应依法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被告张某2、张某3作为两原告长子和次子,依法应对两原告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故原告张某1、顾某要求被告张某2、张某3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生育的三子均已成年,被告张某2、张某3每人应承担赡养费的三分之一。两原告主张被告张某2、张某3每人每月支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各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认为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1930.4元系两被告的过错导致,应由两被告平均分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已经产生的和将来产生的医疗费用均应由具有赡养义务的人的平均分担,故两被告每人应承担原告已产生的医疗费用643.5元(1940.36元÷3人),并分别承担两原告以后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2、张某3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某1、顾某每人赡养费200元,从2017年5月起开始支付,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半年赡养费,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下半年赡养费(2017年上半年的赡养费合计8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二、被告张某2、张某3于2017年6月30日前每人支付原告张某1、顾某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643.5元,并分别承担两原告以后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某2、张某3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又兮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源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