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飞、唐正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孙飞,唐正嫦,魏捷,江西锯宝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676号之一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委托代理人钟纽坤,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魏小凡,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飞,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唐正嫦,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告孙飞之妻。被告魏捷,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江西锯宝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富升大厦1811公寓。法定代表人:孙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飞、唐正嫦、魏捷、江西锯宝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利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