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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庄金珠,詹文华,吴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注册编号2141236。授权代表人张晓琳,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陈静,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硖门乡文渡,组织机构代码:77961629-7。法定代表人庄千移。被执行人庄千移,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执行人詹照雅,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庄金珠,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詹文华,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吴金珠,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申石蓝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庄千移、詹照雅、庄金珠、詹文华、吴金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71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榕仲裁字第712号裁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