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7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黄河,郑克群,美格尔(杭州)电气有限公司,郑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7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华源发展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曲强。被执行人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河。被执行人黄河,男,1968年4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郑克群,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美格尔(杭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科技经济开发区块3号2幢3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蔚萍。被执行人郑蔚萍,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郑克群、黄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浪漫和山花园南屏苑33幢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竞买人沈雪琴(身份证号码:)以58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浪漫和山花园南屏苑33幢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沈雪琴所有,被执行人郑克群、黄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浪漫和山花园南屏苑33幢的房地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竞买人(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竞买人沈雪琴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浪漫和山花园南屏苑33幢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