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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526号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6号龙湖紫都城1-3幢3-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3504769Y。法定代表人:冉毅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昊,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法定代表人:袁晓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25元,由原告重庆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