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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不伍与胡怀申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丕伍,胡怀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丕伍,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怀申,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宝(系被上诉人女婿),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上诉人刘丕伍因与被上诉人胡怀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丕伍于2017年5月15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丕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丕伍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波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杜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秀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