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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伟、杨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杨猛,泊头市奇正铁艺制造有限公司,李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2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杨猛,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泊头市奇正铁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被执行人李微,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泊头市。刘伟申请杨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伟于2016-3-2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猛名下的别克车已折抵申请人刘伟18万元案款。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