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姚学满与张有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学满,张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姚学满,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0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张有义,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9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318号姚学满申请执行张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有义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孔令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维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