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行申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希庆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拆迁补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行申275号朱希庆:你诉泗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复及拆迁补偿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宿中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不服,提出申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宿中行监字第00018号驳回申诉通知。你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2003年4月29日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第10号《会议纪要》载明46户是国有土地与事实不符,该46户土地是泗县泗城镇朱桥村胜利队、朱西队及三湾村小高队的集体土地;泗县人民政府作为拆迁人,动用政府人力资源拆迁违反中央的拆迁规定;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搞房屋土地拆迁开发,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未予补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违法;泗县人民政府2003年5月的拆迁没有执行国家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没有公示,没有给予补偿,拆迁行为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泗县人民政府泗政秘〔2003〕39号批复,并判令泗县人民政府给予你安置补偿。虽然泗县人民政府泗政秘〔2003〕39号批复载明同意泗县国土资源局注销你等46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你并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上你根本没有办理使用权证,泗县国土资源局亦没有依据该批复注销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故该批复对你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与你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诉涉案行政批复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你诉请的泗县人民政府给予你安置补偿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一、二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